知名骨科专家因“贪污受贿”被抓,同行和患者为何写联名信求情?

发布时间:2023-02-16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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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米子

本文为医脉通编辑综合整理,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2023年开年,医疗反腐风暴再次打响。

 

仅仅在刚过去的一个半月里,据八点健闻不完全统计,已有22名医院院长、党委书记落马。由此可见,今年医院院长、书记是医疗反腐的“重点关注对象”。

 

随着查处力度不断加大,医疗领域风腐问题不断隐形变异、迭代升级,比如“定制式”招投标、“规避式”委托采购、“供股式”入股分红、“福利式”研讨培训……他们想尽一切办法为自己的腐败问题披上“合法的外衣”。

 

为此,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公报再次强调:坚决查处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

 

提到新型腐败,近日一起“知名骨科专家被控贪污受贿案”饱受争议。

 

01

知名专家被抓,同行和患者为何写联名信求情?

 

一年前,安徽省芜湖市纪委监委发布消息称,皖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党委委员、副院长徐宏光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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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官网截图

                

经过一审后,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

 

1.徐宏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套取科研项目经费17.71万元予以侵吞,数额较大;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取或索要他人财物135万多元,数额巨大;

 

行为已触犯《刑法》相关规定,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贪污罪、受贿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最后,徐宏光被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判决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赃款1527755元,由扣押机关予以追缴,上交国库。

 

令人出乎意料的是,在当时徐宏光落马的消息公开后,592名医疗工作者和患者竟向办案机关递交了联名信,希望司法机关能宽大处理,给予他继续回报社会的机会。

 

为何大家有如此举动?经查询其简历发现,徐宏光在业内也是“知名人物”:

 

1985年毕业于皖南医学院医疗系,毕业后一直于皖南医学院弋矶山医院从事临床骨科工作;2005年获中国协和医科大学临床医学博士学位,享受安徽省政府特殊津贴、第二届“江淮名医”;曾是安徽省医学会骨科分会副主任委员,安徽省运动医学会副主任委员,还培养了硕士研究生50名。

 

在上游新闻报道中,据徐宏光所在的医院和城市的多名同行及患者介绍,徐宏光的脊柱外科手术水平很高,一些外地的患者也慕名而来,工作36年间,在全省进行过5000多台手术,他从不对患者过度治疗。

 

另外,据辩护律师称,徐宏光行医三十余载,从不收患者红包,仅就弋矶山宣传科统计,拒收患者红包的金额就达123900元。

 

在同行和患者眼中如此“清廉”的专家,为何却被控贪污受贿?

 

02

医生违规使用科研经费,到底违不违法?

 

由于不服判决,徐宏光提出上诉,近日在2023年2月8日二审开庭。

 

其中有两个争议点,第一点是对于受贿的指控,辩护律师认为徐宏光在合作方司某哥哥小贷公司发放贷款的行为系民间借贷;并且对于招标入围采购名单一事,其客观上没有职权插手弋矶山医院采购名单的权力;而收取礼金系正常人情往来,因此不构成受贿。但这些均已被公诉机关一一反驳。

 

值得我们医生思考的是第二点:“违规”使用科研经费,到底违不违法?

 

相关证据显示,涉案科研经费在弋矶山医院的账户中,由弋矶山医院科研财务等部门和人员全面管理。

 

但据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至2018年,徐宏光利用担任弋矶山医院党委委员、副院长的职务便利,以非法占用为目的,通过虚开发票违规报销的方式,先后套取弋矶山医院科研项目经费17.71万元后予以侵吞。

 

其实围绕“科研人员违规使用科研经费行为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这一问题,学界上存在着两种观点:

 

一些学者认为,对于科研人员违规使用科研经费的行为,虽然应严厉谴责,但不应当对其进行刑事追责,只要科研人员按科研合同的要求从事科研活动且完成了科研任务,就有权获得科研资助经费,即便采用虚假合同、虚假发票等违规方式获取与使用了科研经费,也不影响获取经费本身的合法性。

 

另一些学者认为,在当前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下,科研经费由科研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与使用,具有公款的性质,对于科研人员违规使用具有公款性质的科研经费行为,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可以为现行刑法中的贪污罪所评价。

 

关于是否入罪的认定,有专家认为从以下三个维度考虑或许更加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

 

1.对科研经费违规使用行为进行定罪处罚的前提是具有一定行政级别的科研人员;

 

2.在确定主体身份的基础上,重点考察科研人员违规使用纵向项目经费的数额是否巨大;

 

3.基于前述考量的基础上,根据科研人员的尽职情况、科研成果完成程度、科研贡献及违规使用情节等情形,最终作出是否入罪的认定。

 

此案,虽然公诉机关在二审时表示徐宏光所作所为“显然是贪污行为,而非违纪行为”,但并未当庭宣判,后续值得我们继续关注。

 

03

当腐败成了普遍现象,或是制度出现了问题

 

有人学术产出丰富却拿不到项目,从而没有科研经费;但也有人项目研究完美收官,在申请结项时发现经费还在。

 

花不动,赶紧花,胡乱花,面对深陷“恶性博弈”的科研经费管理,多少人有过动它的心思。

 

套取科研经费设立“小金库”,劳务费转移,专家咨询费套现,横向课题利益输送……骗取科研经费渠道虽隐蔽,但如果怀有侥幸心理,下一步很可能就会进入“徐宏光”这样的旋涡。

 

在二审时,徐宏光表示:

 

“希望能结合他在工作中的表现和成绩,让他早日回归社会,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为百姓服务,回归于社会。”

 

昔日如此受人尊敬的骨科专家,如今却落得这般田地,何尝不让人感到惋惜?

 

如果科研人员用非正当的手段解决自己的正当需求成为普遍现象,那么就应该反思是不是制度层面出现了问题。

 

同样,如果医疗腐败问题易发多发,说明规则和机制哪一环亟需完善。

 

这些年来,我国一直强调医疗腐败“零容忍”,但想根除腐败可能只是一种愿望。所以,如何制定针对性的政策来降低腐败的发生可能更为现实:

 

1.可以通过对公众、医疗机构人员和政策制定者的教育来提高认识;通过升职、加薪或进修名额来激励医疗机构人员,从而预防医疗腐败的发生。

 

2.对最容易发生医疗腐败的地方进行分析; 提高医疗机构透明度;举报保护等一系列措施,实现重点监督。

 

3.制定问责制和处罚准则,对已发生的医疗腐败进行惩治。

 

在我国,以上预防、监督、惩治医疗腐败的治理思路都可从制定医院章程开始细化,这也是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首要任务。

 

实际上,医疗反腐的“风暴”从来就没有减弱过,只是随着疫情的放开,愈加雷厉风行了。

 

看来,2023年必将又是一个全新的反腐高压年。

 

参考资料:

[1] 中国纪检监察报:《无摄像头地见面、不同号码联系,有医院院长私下大肆收受药品回扣》

[2] 上游新闻:《知名骨科专家被控贪污受贿二审开庭,违纪还是违法成争议点》

[3] 徐暾.科研经费违规使用行为的刑事制裁体系检视与完善思路[J].新疆社会科学,2022,01:118-125.

[4] 李佳芮,杨风,李文芬等.关于国内外医疗机构腐败问题的研究综述[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22,39(4):271-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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