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中行医致患者死亡,家属索赔167万!这个“医生”胆子太大啦

发布时间:2023-02-09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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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患者刘某因胃不舒服,经他人介绍来到吴某(60岁)家中就医,吴某认为胃上有炎症,连续21日对刘某进行肌肉注射青霉素、地塞米松等处方制剂。


次月,患者再次到吴某家中就医,吴某连续4日对其实施肌肉注射青霉素、地塞米松的同时,又加入了林可霉素、小诺霉素等处方制剂。

 

距第一次就医满两个月后,患者刘某因病情加重,于上午8时第三次到吴某家中就医,吴某对其行静脉输液青霉素、林可霉素、小诺霉素、地塞米松等处方制剂。当日11时许,在输液过程中患者刘某死亡。期间,吴某共收取患者费用约4000余元。


鉴定意见认为,患者刘某应系急性肺炎、真菌性肺脓肿、左肺不张伴肝细胞广泛坏死等重要器官感染及组织坏死,致多个器官功能衰竭,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检察机关以吴某犯非法行医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患方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吴某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167万余元。

 

法院审理


鉴定意见认为,吴某在对患者的医疗行为过程中,在诊断不明,未作任何客观检查情况下,仅凭个人经验,在抗生素联合用药方面没有客观依据,同时较长时间大剂量使用地塞米松糖皮质激素,缺乏用药依据,属于“滥用激素”。因其长期大量使用多种抗生素,较长时间大剂量使用地塞米松类糖皮质激素,导致患者体内正常菌群失调,机体抵抗力下降,继发感染形成急性真菌性肺炎、真菌性脓肿、左肺不张、肝细胞广泛坏死等重要器官损伤及组织坏死,致多个器官功能衰竭,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整个医疗行为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与患者死亡存在相当因果关系,医疗行为过错参与度为40-60%为宜。


吴某供述其没有行医资格,别人知道其用草药给人看过病,就主动来找其医治,其从80年代采草药开始,就逐渐在给人看病,一直都没有从医资格证书也没有到药品监督局去备案。


一审法院认为,吴某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情况下非法行医,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赔偿患方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万元。


吴某和患方均不服,提出上诉。吴某认为其不构成非法行医罪。患方认为赔偿数额过低。


二审法院认为吴某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对患者非法行医,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但公诉机关并未举出证据证实其非法行医行为系造成患者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改判吴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维持赔偿患方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万元。

 

法律简析


本案系非法行医致人死亡而产生的医疗纠纷。在我国刑法中,非法行医罪作为“危害公共卫生罪”之一规定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中,对非法行医行为侵害法益的认识和定位为其一方面违反了国家的医药卫生法规,侵害了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另一方面也威胁着公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非法行医,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医疗卫生法律法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和不具备行医资格的人员违法进行医疗活动的行为,以及虽具有行医资格但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擅自开展医疗活动的行为。


广义上的非法行医覆盖面比较广,大致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是开展诊疗行为的场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是医疗机构擅自开展未经核准或需专项许可、特殊许可的项目,三是未取得医师资格或已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医疗活动,四是医师未按照执业证书上的执业范围和执业地点行医的。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注册。医疗卫生机构也可以为本机构中的申请人集体办理注册手续。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否则即构成非医师行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刑法上的非法行医则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是指未取得医师从业资格的人从事医疗活动,包括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


“情节严重”则是指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等情形。


另外,本案还涉及到抗生素的临床应用问题。抗生素在医学领域乃至社会的进步都发挥了巨大的作用,近几十年来抗生素飞速发展,已经成为重要的生产工业。抗生素类药物现在是使用最为广泛的药物,所以对于抗生素类药物的要求也越来越严格。应用抗生素首先要有用药指征,也就是必须要有细菌感染的证据才能够应用抗生素,避免乱用抗生素,以免导致耐药性的产生及菌群失调,对患者身体健康造成损害。

 

使用抗生素应遵循以下原则:

 

1.根据药物敏感试验及细菌耐药检测结果选择药物。

2.根据抗菌药物药代动力学和药效动力学相关性制定抗生素使用策略。

3.根据感染严重程度,制定抗生素使用策略,同一种感染或同一种致病菌引起的感染,其严重程度不同,治疗难度与预后也截然不同,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4.根据细菌耐药情况,制定抗菌药物换药策略,根据细菌耐药监测结果,实行换药。

5.抗菌药物的联合用药原则:抗菌药物联合使用的合理,往往可以起到提高抗感染疗效,减少细菌产生耐药性,有时可以减轻不良反应,但必须掌握联合用药的适应症。


(本文系医法汇原创,根据真实案例改编,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均采用化名)

 

来源:“医法汇”微信公众号,作者:医法汇团队

原标题:《家中行医致人死亡,家属索赔167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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