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为离婚私自调取患者病历 涉事医院及调取者被判侵权

发布时间:2024-01-02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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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的病历资料都属于个人隐私,甚至可以说是隐私中的“隐私”。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是否可以向医疗机构调取或复印他人病历呢?在患者本人未同意或出具授权材料的情况下,医疗机构可否向他人提供患者病历呢?

对于这些疑问,我们不妨来看一下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一起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作出的终审判决。

为离婚私自调取患者病历 患者起诉涉事医院与调取人

王某、徐小某曾是夫妻关系,老徐是徐小某之父。

2022年,王某前往某医院,在仅提供了王某本人的身份证,未提供老徐有效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调取了老徐在该医院治疗心脏病的住院病历资料,后将调取的病历资料在另案其与徐小某离婚诉讼中作为证据提交。

针对王某的这一行为,老徐主张王某未经过其本人同意或授权,某医院即向王某提供了自己的病历资料,王某、某医院均侵犯了其个人信息权益及隐私权,故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某医院向其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失及律师费。

法院判决:涉事医院与调取人均侵害了老徐的个人信息权益及隐私权

对于老徐的主张,王某表示,其调取老徐病历资料,系为向专家咨询治疗方案,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本案中,老徐的病历资料涉及老徐本人的生理健康,既属于老徐的敏感个人信息,受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保护;也属于老徐的私密信息,受《民法典》关于隐私权规定的保护。处理老徐的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其单独同意;而隐私权作为绝对权,只要老徐没有言明放弃自己的禁止权,任何人均无权刺探、侵扰、泄露、公开其隐私。

此外,老徐在某医院的病历资料,属于老徐的敏感个人信息和隐私,某医院负有严格管理、保存、保密义务,不得随意泄露给他人。

北京三中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未征得老徐同意或授权,前往某医院调取老徐的病历材料;某医院未尽到法定的审查义务,违规向王某提供老徐的病历材料,二者均侵害了老徐的个人信息权益及隐私权。

最终,法院判决王某、某医院向老徐进行书面赔礼道歉;王某、某医院共同赔偿老徐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王某、某医院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道路千万条 合法合规第一条

事实上,上述案例并非个案。类似医疗信息泄露的问题屡见不鲜。

2018年,某医院泄露林更新病历;2019年,林俊杰就医信息被泄露,使用过的吊水针头和注水包疑被医护人员出售给粉丝;前一段时间,已故艺人周海媚抢救病历疑被泄露……不仅公众人物,近年来发生在普通患者身上的信息泄露事件也不在少数,如全国30省份275名艾滋病感染者的信息遭泄露;上海20万条新生婴儿信息被窃取,贩卖给婴幼儿保健品经营企业;产妇刚出院就接到推销电话……

有律师表示,这些医疗信息泄露的问题给社会、民生、医疗和法律等方面带来警示。从社会角度来看,医疗信息泄露可能导致社会对医疗机构的信任度下降,影响社会稳定和秩序。从民生角度来看,个人隐私泄露可能给个人带来心理压力和困扰,甚至导致经济损失。从医疗角度来看,医疗信息泄露可能破坏医疗行业的公信力和专业形象,影响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从法律角度来看,医疗信息泄露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需要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以保护个人隐私权和维护社会秩序。

《医师法》第五十六条、《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医师和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泄露患者隐私或者个人信息的,会受到县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警告、暂停执业活动直至吊销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对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而言,负有对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的义务,应当建立健全病历管理制度,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和监督,尊重和保护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总之,一句话——道路千万条,合法合规第一条。

图说天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