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住院期间自杀身亡 这次医院不赔偿

发布时间:2023-12-12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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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住院期间自杀身亡,医院是否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一起医疗纠纷案件,为促进和谐医患关系树立了鲜明裁判导向,值得学习。

患者住院期间跳楼身亡

2022年12月25日,61岁的余某因呼吸道疾病入住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某乡镇卫生院。

次日傍晚,其女婿前来探望,却发现余某满身是血地躺在一楼水泥地面。其赶紧跑向住院病房求助:“医生,我老丈人坠楼了,快救救他……”

医护人员立即对余某进行包扎和静脉滴注等抢救措施,并拨打120送往县医院治疗,后余某于当晚不治身亡。

经公安机关提取的监控录像显示,事发地点为该乡镇卫生院住院部二楼西面走廊的玻璃窗处。视频中清晰显示,余某先后有将身体探出窗外,同时借助双脚离开地面以至于上半身完全探出窗外,并伴随回退靠墙后加快脚步冲向窗户的行为。后当地派出所出具警情证明,排除他杀。

医患双方争议焦点

余某家属认为,医院公共建设设施存在安全隐患,且医院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才使余某不幸身亡,遂诉至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因余某死亡而产生的各项损失合计33万余元。

医院认为,余某系跳楼自杀身亡,医院不存在过错,且医院窗户及窗台设施均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也及时采取了相应抢救措施。医院对产生的悲剧深表同情,但法律上不存在过错,因此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安全保障义务来看,该医疗机构为一家综合性乡镇卫生院,其所配置的硬件防护设施符合行业标准,与其风险防范能力匹配。从因果关系来看,余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事发时神志清楚,能意识到自己行为产生的后果,其追求死亡的主观动机系导致死亡结果的根本原因。医院案涉窗台相关设施的设置及高度,对体格健全的成年人跳楼而言并无实际防护意义,其诊疗及护理行为亦与其死亡结果之间并无因果关系。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事后,双方为此自行和解。

医院作为社会公共医疗机构,具有承担法律所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但其边界应当合理而不宜无限扩张。在行为人主动积极追求死亡结果时,应当查明死亡结果与医院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理性审视各方责任过错程度,并据此确定责任分担。


references:患者住院期间自杀,法院:死亡结果与医院行为无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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