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值班时突发脑溢血,人社局因两个原因不认定工伤!医护坚守岗位到底有没有保障?

发布时间:2023-11-13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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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奔走的急诊老刘

本文为作者授权医脉通发布,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医护人员猝死值班室、手术台的新闻并不少见,未能获得工伤认定的新闻也不稀奇。在医护辛勤工作、勇于奉献的时候,他们的权益如何保证?

 

案件回顾

 

数天前,网上一则当地电视台报道的新闻被多家媒体转载,这则新闻的讲述了疫情封控期间在医院值守的90后护士突发脑出血,最终未被认定为工伤的事情。

 

据新闻报道,某县中医院手术室的护士,因为抗疫工作吃住在医院,长达一个月,在此期间值班时突发脑出血。护士及其家人认为此种情况应被认定为工伤,医院方面和当地卫健委为其出具了相关证明。

 

但当护士和家人拿着这些证明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的时候,申请最终却被人社局驳回了。人社局给出了两点理由:一没有死亡;二不是抗疫一线。

 

人社局负责工伤保险的工作人员解释称,这位护士的情形不符合防疫一线,也不符合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故其工伤认定申请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认定条件,现不予认定工伤。

 

在记者采访中,护士的家人情绪激动地说:“临床一线不是疫情一线,我想问去做核酸算不算是一线”。由于疫情原因,县里的患者都集中到县中医院,护士接到医院通知在医院手术室工作,连续在院29天,发病前一天是从下午三点做手术到早上六点,休息不足两小时,早上八点起来洗漱后,在做准备工作时突然晕倒,诊断脑出血。

 

护士接受了开颅手术,术后还接受了气管切开。之后,家属想报工伤,医院也积极配合,将护士的情况积极报到人社部门,结果最终的结果是不予认定。

 

工伤认定到底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大家基本上都有工伤保险,每个月都有扣款,但是什么是工伤保险?认定工伤需要哪些条件?认定工伤后能享受哪些待遇?这些问题想必大家都没有了解过。

 

回答这些问题就要仔细研究一下新闻中提到的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一共有六章共六十七条。

 

工伤保险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规定,境内各种类型的企事业单位、团体、基金会,甚至是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在第三章,条例对工伤认定条件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也就是新闻中提到的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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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照这些条件,本期事件准定不符合第十四条的规定。对照第十五条第一款的内容,确实如人社局解释的那样不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对照第二款的内容,好像也不算是“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仔细读一下工伤条例中因“自身疾病”能够认定工伤的情形,需要同时具备以下四点条件:

 

1.在工作时间(不包括上下班途中);

2.在工作岗位(包括因公外出地点);

3.突发疾病;

4.当时死亡或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

 

对照一下本事件中的情况,显然是不符合这四点的。类似的情况也出现过,因为同样的理由没有认定为工伤:

 

➤深圳一护士在一线做防疫值班时突发脑出血,抢救8天后去世,年仅31岁。医院也为她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社保局回复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只有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才能视同工伤。”由于从发病到离世抢救了8天多时间,超过了工伤认定规定的死亡时间,所以无法认定为工伤。

 

➤北京一麻醉医生晕倒在手术室,脑干出血,治疗1月余后死亡,年仅42岁。由于死亡距发病超过48小时,未能被认定为工伤。

 

➤河南一外科医生在家中猝死,因劳累过度突发心梗,年仅41岁。由于不是猝死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无法认定工伤。

 

医护人员该如何维护个人权益?

 

对于绝大多数医生和护士来说,加班是家常便饭,很少会质疑或反抗,特别是在医务人员不足、患者很多或者面对公共卫生事件的时候,医护习惯性持续加班。

 

有调查显示,中国近90%的医生每天工作时长超过8小时;69.2% 的医生每周工作时间超过50小时,39%的医生因缺乏休息感觉无助和无望,75%的医生从来没有享受过带薪休假。

 

长期夜班导致生活不规律以及工作上面临的诸多压力,这些对医生的健康是致命的。除了工作外,医生的休息时间还需要参与专业学习、学术讨论等活动,需要做科研、写论文。面对紧张的医患关系,医生需要花费更多地时间进行沟通,并承受更大的心理压力。上述提到的调查中,64.1% 的医生疲劳程度较为严重。

 

而对于健康状态,大众普遍认为医生对自己身体状况应该更为敏感,但真实的情况却是在感到身体不适后,51.2%的医生选择“忍一忍”,而39.2%的医生会选择“自己用药”。

 

调研发现,医生精神状态堪忧,睡眠状况也很糟糕,不少医生压力很大,甚至夜不能寐。

 

医生也是人,不是机器,要保重身体,身体是革命的本钱!

 

但是身在二三级医院,面对越来越多的患者,层层加码的工作,不加班、不值夜班是不可能的。额外的学习、考试、培训、科研,都在占据可怜的休息时间。任何在那种环境中的医护,都能接受连续值24小时班,甚至36小时班,能接受应对突发情况的长时间在医院值守,能接受休息时被紧急安排加班。

 

最近,经常看到医生、护士裸辞的消息,不意外、不惊讶,能理解,因为毕竟也曾熬过那些岁月。

 

如何能保护自己?

 

拒绝加班,可能做不到。不舒服就休息,可能比较难。放弃科研、放弃学习、放弃努力奋斗、放弃自己的岗位,去寻找能够感到稍微舒适一些的环境,可能会不甘心。作为一名从医多年的医生,老刘能给的建议可能就是,该看病的时候及时去看病,不要自己评估、自己观察、自己治疗,不要错过了能挽救生命的机会。

 

而在出了事以后,大部分情况是难以认定为工伤的。比如下班后在值班室发病,加班后回到家发病,发病后抢救超过48小时死亡,疾病经过治疗未死亡等。

 

无法认定工伤并不意味着不能拿到赔偿,可以申请民事赔偿。

 

劳动者是不是存在超时工作的情况,是否属于高强度长时间工作,是否存在连续上夜班的情况,有没有合理安排并保证劳动者有足够的休息时间,劳动者提出休息、就医等合理要求是否被满足,劳动者因身体情况不能胜任岗位时是否给予调岗。用工单位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劳动者患病、伤残、死亡是否存在相关性。

 

如果用工单位存在过错,导致劳动者疾病发生,最终导致伤残、死亡的损害后果,用工单位应该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进行赔偿。劳动者应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创造更好的劳动环境。

 

栏目顾问律师:

向海曼,北京权知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专注于民商事法律诉讼、公司企业法律顾问和医疗诉讼。长期从事医事法学研究及实务,有丰富的医疗法律从业经验。

 

本文案件来自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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